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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节 误诊的分类
http://www.zgkw.cn    主编:刘振华 陈晓红 章节作者:刘振华 陈晓红

 

  误诊,即错误的诊断。错误的诊断在教科书中或临床上尚缺乏严格的分类。我们结合现行临床上比较通用的分类,并根据误诊性质和程度的不同,试将误诊分为下述五个类型。

 

  一、诊断错误

 

诊断错误包括完全漏诊和完全误诊。完全漏诊和完全误诊包含两种情况:其一,把有病诊断为无病称为完全漏诊,把无病诊断为有病称为完全误诊;其二,把甲病诊断为乙病,就甲病而言,甲病被完全漏诊,就乙病而言,乙病则是完全误诊。如医生因心肌梗塞病人表现有上腹痛、恶心而误认为急性胃炎;因破伤风病人有张口困难、苦笑表情而误认为癔症等。诸如这些情况,都是甲病被完全漏诊,乙病被完全误诊。这种完全的漏诊和完全的误诊可统称为完全诊断错误。

 

二、延误诊断

 

延误诊断是指因各种原因导致的诊断时间的延长。如有些疾病,由于病史不清楚,症状、体征不典型,技术设备条件的限制或医生思维方法、经验及知识水平的制约等,一时未能明确诊断,又未及时会诊,经过较长时间的观察和对症治疗,最后方获得正确的诊断。但是,由于时间拖延太久,在拟诊过程中所选择的治疗方法不利于疾病的好转,甚至促使其恶化,到最后确定诊断时已经失去了有效的治疗时机,这称为延误诊断。延误诊断的时间可以是几天、几十天,几个月甚至几年,但是确定是否延误诊断,不应当以时间的长短为标准,而应当以是否有利于病情的好转或痊愈为标准。因为临床上某些急性疾病,几个小时或几天没有得到恰当的治疗,病情就可能恶化,而失去抢救的最好时机,所以诊断要求分秒必争;而某些慢性疾病则不然,如果能够在初诊后三天内确诊,就算是理想的。所以延误诊断不应以时间为标准,而应以是否有利于病情转归为准。

 

三、漏误诊断

 

    漏误诊断是指因各种原因引起的诊断不完全。患者一身同时患有几种疾病,表现出许多症状和体征,医生只对其中某一种疾病作出了诊断,并给予了相应的治疗,而遗漏了同时存在的其它疾病。有时诊断出的仅是居次要地位的疾病,而占主导地位的疾病却被遗漏。如一个全身多处创伤并发出血性休克的病人,医生在诊断时,只注意到四肢创伤所引起的失血,把止血的重点放在四肢伤,而忽视了同时存在的内脏破裂的出血;四肢伤经清创缝合止血后,休克症状继续加重,最后当发觉内脏也有破裂出血时,已经失去了治疗机会,造成了不良的后果。

 

    例:男性,47岁,因间断性右下腹痛l年就诊,临床诊断为慢性阑尾炎而收住院行手术治疗。术中见阑尾呈慢性充血,给予阑尾切除。术后疼痛继续存在,2个月后发生梗阻再次住院。剖腹探查,发现回盲部癌肿,并已有部分淋巴结转移。

 

    此病人虽然当初切除的阑尾确有炎症存在,切除阑尾也是正确的,但是其炎症是在癌肿基础上并发的,而初诊时却把占主导地位的癌肿遗漏了。临床上脑和肺的转移癌患者,常以转移癌各自独立的病理表现而就诊,如果医生只诊断出转移灶而未诊断出原发灶,当然无法使病情彻底好转。诸如这些,都可以看作是漏误诊断的表现。

 

    另外还有对治疗中新发生疾病和并发症的漏误。患者因某一种诊断已明确的疾病住院,在观察治疗过程中又发生了新的疾病。对于新发生的疾病,由于医生或护士的原因未能及时发现和认识而发生的诊断延误,也属于漏误诊断。也许患者由于多种原因,如原有疾病病情较重,对新发生的疾病未单独提出诊治要求,或者因为患者有意识障碍,未感到新出现疾病的病痛不适,但是由于这种新的疾病是在患者住院期间发生的,而患者正处于医生护士的监护之中,在这种情况下,尽管患者本人对新发生的疾病未单独提出就诊的要求,但医生、护士在治疗、护理过程中,却应该观察到病情的特殊变化,及时发现新发生的疾病并采取治疗措施。新发生的疾病除了医院内感染的疾病外,最常见的是与治疗有关的并发症,如腹腔手术后并发的肠瘘和手术后继发性出血等。由于这些并发症就在预测观察的范围之内,如果因为医生、护士麻痹大意或技术原因未及时发现,因此而延误了治疗时机或导致不良后果,尽管延误的时间有长有短,程度和情节有轻有重,但是都应看作是误诊。

 

    另一种是药物的原因。为了治疗已经诊断明确的疾病投用了药物,由于药物的过敏反应及毒副作用,使在原来疾病的基础上并发了新的医源性疾病。如患者因休克性肺炎住院,在抗炎抗休克过程中应用了大量激素,休克纠正后患者并发了应激性溃疡出血,出现柏油样便,此时未及时发现,患者血压再度下降,医生未认识到这是应激性消化道溃疡,误认为是肺炎引起,继续大量应用激素,促使病情进一步地恶化。再如患者因发热、肠道或泌尿系统感染住院,应用庆大霉素治疗,由于用量大、时间长或患者对药物敏感性高,引起药物性前庭功能损害,出现眩晕、恶心、呕吐,医生未及时认识到是药物毒性导致的并发症,仍继续用药,最后使病情复杂化。诸如这些,只要是在治疗中的患者出现了新的症状和体征,并且这些症状和体征已足以引起医生的警惕,认识到发生了新的情况,应当作出新的诊断而未及时诊断,促使了病情继续发展者,就应当属于漏误诊断。

 

    四、病因判断错误

 

    对疾病的名称和病变部位及性质作出了正确的诊断,但是对病因却作出了错误的判断,而病因的诊断对疾病的治疗和预防具有重要的意义。病因不明就会明显影响治疗的效果。以肝硬化为例,临床上所说的肝硬化,既包括了病变的部位,又有病变的性质,但是造成肝硬化的原因却不一样。如果将酒精中毒性肝硬化诊断为肝炎后肝硬化,显然是不妥的,无论是对病人病情发展的估计和治疗方案的选择都是不利的。临床上把许多感染性疾病都称之为炎症,但是造成炎症的病因却是各种各样的。感染源有细菌和病毒之分,细菌和病毒又有种类和对药物敏感性的不同。如果只诊断出病变的部位和性质,而未对病因作出确切的诊断,也难以取得应有的效果。以临床上常见的脑膜炎为例,病变部位在脑膜,性质是炎症改变,但病因却不同,有结核性、真菌性、化脓性、病毒性之分。如果把它们等同起来,肯定是错误的。不同的炎症选择同样的治疗方法,是难以取得好的治疗效果的。有时同样都是化脓性炎症,但是由于细菌种类的不同,没有选择针对性的治疗,也会使病情拖延不愈。

 

五、疾病性质判断错误

 

对疾病的部位和病因作出了正确的诊断,但是对局部的病理变化却作出了错误的不符合实际的判断。由于对病变性质判断的错误,选择了不恰当的治疗方法,同样会对病人造成不良的后果。如急性胰腺炎,其基本的发病因素是胰管梗阻,内压增高,胰液外溢,胆液和肠液倒流,将胰液中的胰酶激活,导致自身消化。但是急性胰腺炎却有两种性质根本不同的类型,即水肿型和出血坏死型,各自在治疗方法上有很大的差别。水肿型多选择保守方法治疗,而出血坏死型常需要急诊手术。如果将水肿型误认为坏死型而选择了外科手术治疗,这显然没有必要,如果将坏死型误诊为水肿型,采取保守治疗,则死亡率会明显增加。病因诊断明确,但对病变性质判断错误,同样会增加病人的痛苦,甚至造成不良的后果,因此同样也应看作误诊。

 

诊断的目的在于确定疾病的本质,并随之选择有针对性的治疗,使病情向好的方面转化。因此把不正确的诊断看作是错误的,把不及时、不全面的诊断也同样看作是错误的。关于错误诊断的分类,除了目前已被临床普遍接受的“错误诊断”、“延误诊断”、“漏误诊断”3种之外,上述病因判断错误、疾病性质判断错误及对新发生疾病和并发症的漏诊误诊,虽然与前3种误诊有程度的区别,但是都能给病人带来不良的后果,所以也应当包括在误诊研究之列,否则就不利于临床医疗质量的提高。


下篇:第二节 判断误诊的相对标准