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药品管理法》规定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:
(一)药品所含成分的名称与国家药品标准或者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药品标准规定不符合的。
(二)以非法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。
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处理:
(一)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。
(二)未取得批准文号生产的。
(三)变质不能药用的。
(四)被污染不能药用的。
《药品管理法》规定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为劣药:
(一)药品成分的含量与国家药品标准或者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的药品标准规定不符合的。
(二)超过有效期的。
(三)其它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