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六、什么是医疗纠纷?
http://www.zgkw.cn    丛书总编:陈晓红 刘振华 王羽 分册主编:许素菊 杨育梅 陈兴

 

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对医疗后果及其原因产生分歧,而向卫生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提请处理所引起的纠纷。广义而言,凡病人或家属对诊疗护理过程不满,认为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有失误,对病人出现的伤残或死亡以及诊疗延期或痛苦增多等情况,要求卫生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追究责任或赔偿损失的事件,在未查明事实真相之前,统称为医疗纠纷。

 

从上述定义不难看出,医疗纠纷的本质特点就是医患双方对医疗后果的认定有分歧,而分歧的焦点在于不良后果产生的原因。由此可见,医疗纠纷应具备以下特点:

 

1.主体为医患双方。医疗纠纷是产生予医患之间的纠纷,其他人不能成为医疗纠纷的主体。此处所指的主要是指各级各类正式的医疗单位及其医务工作者。此处所称的是指接受诊疗的病人。如果诊疗及护理过程没有导致病人死亡,就必须由病人本人提请医疗纠纷的处理。当然,按照法律的规定,病人可以委托家人、亲友、律师等人充当代理人,以病人的名义,具体实施解决医疗纠纷的工作。如果病人已死亡,那么其利害关系人就可以取代病人而成为医疗纠纷的主体。死者的配偶、子女、父母等都可以成为利害关系人。

 

2.客体为生命权或健康权。一切医疗纠纷都以患方认为自己的生命权或健康权受到侵害为基础。在实践中,通常表现为在疾病的诊疗护理过程中,病人出现不同程度的不良后果,或者感到埋下不良后果的隐患,并且这种不良后果的产生被患方认为是由医方的过失造成。当上述两点同时具备时,便产生了医疗纠纷。无论哪一类医疗纠纷,后果都是显而易见的,对此医患双方都无争议。纠纷争端的焦点往往在于不良后果产生的原因。

 

3.医疗纠纷存在于诊疗护理过程中。医疗纠纷必须是针对诊疗护理所产生的不良后果而提出,除此之外的医患纠纷不属于医疗纠纷。

 

引起医疗纠纷的原因十分复杂,致使其种类繁多。为便于鉴定和处理医疗纠纷,可根据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有无过失,从确定医疗纠纷性质的角度出发,将医疗纠纷归纳为医疗过失纠纷和非医疗过失纠纷两大类。前者又分为医疗事故和医疗差错;后者又分为医疗意外(见第九问)、并发症(见第十问)、疾病自然转归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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